以下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需经双方商定
旅游会展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NO:GL
甲方: 乙方:桂林市风景会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地址:桂林市七星路29号 电话: 电话:0773-5800008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提供甲方旅游会展考察服务,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本合同参照国家旅游局《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制定, 本合同内由乙方负责安排的服务项目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人员接待。合同中乙方,含乙方委托、指派、选定的参与、负责安排、接待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人员。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详细服务的内容列在本合同附件《行程表》中。《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行程表》所列行程相关的服务包含乙方负责安排的服务项目,也包括乙方委托、指派、选定的参与、负责安排、接待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服务项目。 3、合同有效期内的服务起止日期: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共计 天 夜。 第二条 〔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由甲、乙双方约定,参照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条 〔服务费用〕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团款应于抵桂后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费用,可以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 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乙方承办甲方会议时,《行程表》中所列服务项目产生的全部费用。 7、旅游会展咨询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会展服务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用。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会展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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